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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三类监管:bob半岛·中国官方网站

作者:bob半岛·中国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06 08:46  浏览:
本文摘要:第1页:第2页: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上周五,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稿)》(下称“印发稿”),对兼业代理机构区分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第1页:第2页: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上周五,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稿)》(下称“印发稿”),对兼业代理机构区分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2006年10月,保监会实施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展开了根本性改革,并在北京和辽宁两地先行试点。时隔将近两年,《办法》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展开了修改。印发稿所称之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所指在专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许可范围内交由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

除申请人保险公司之间互相代理保险业务外,申请人单位的名称或字号中所含“保险”字样的,不准未予批准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保监会正在实行的分类监管原则,也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上不予反映。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有所不同,将许可证区分为A、B、C三类,有所不同等级有有所不同的申请人条件。

印发稿规定,申请人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应不具备注册资本或开设资金不高于1000万元、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白鱼专门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等条件。申请人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则不应不具备注册资本或开设资金不高于50万元、获得最少1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等条件。

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没注册资本要件,但不应不具备获得1家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以及申请人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与主业必要涉及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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